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 (第2/3页)
课时,也曾指出“我国家以盐荚为利,筹用经也,其盐课之盛,无过两淮矣。然其所以足是课者,非取办于神造鬼输,实熬波之民并手抵足而为之也”。成千上万的“熬波之民”,穷年累月“栖止海滩,风雨不蔽,烟薰日炙,无间暑寒,其苦百倍于穷黎”。 如此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使人们不禁发出了“农人之苦有春秋,灶民之苦无日昼”`的感叹。 为了保证食盐生产的稳定性,清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灶丁和盐户。 清代管理盐务的最高机构是户部,由户部山东清吏司掌管全国盐务政令,专司奏销考成。相关盐业事务,各省总督和巡抚直接对户部负责。各省督抚以下,于产盐区分别就事务繁简,设都转盐运使司,无运司的省份,则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或茶盐道兼理。其职责是“掌督察场民之生计与商之行息,而平其盐价等”。 此外,清政府还在所辖盐场各派大使,设立场官,场官的任务就是直接督率灶户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分工明确的各级盐务官员的设立,为清政府加强对灶丁的管理奠定了基础。为了确保盐业生产的稳定性并有效的打击与防范私盐,清政府就生产资料的管理、煎盐方法、食盐的收购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隆以前,两淮盐的生产以官煎制为主,尽管灶丁进行了不断的斗争,但生产资料依然由官府控制。自乾隆年间开始,这种情况开始逐渐发生变化。 首先,对草荡的管理更为灵活。草荡属官地,拨与灶户使用,严禁转移。即“两淮各场所产煎盐,红白荡草,不准灶户私卖,遇荡草丰产之年,红草有余,始听灶户出售,白草仍行禁止。如地棍jian灶,通同私贩,各按拟治罪。失察之该管分司场员,及州县等官,一并议处”。 但清初就己开始的私行典卖问题,却无法制止。面对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清政府也意识到通过强硬措施加以禁止显然是不理性的,因此只是对典卖作了适当的限制。 大体情况是准许灶户在本属范围内典卖草荡,但不许灶户将草荡典卖给盐商私、平民,如果在该规定以前己经将草荡典卖给盐商或是其他乡民的,依据契约性质分别加以处理。但同时又规定“两淮范堤内外,蓄草荡地,灶户有图利私垦致碍淋煎者,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失察之场员,查恭议处”。 总之,清廷己不得不承认了典卖恰当的合法性。 对盘的管理也更为自由。盘原来是官批商铸,再卖给灶丁,为了防范灶私,官府限定盘的数量,“两淮各场,煎盐盘,晒盐砖池,原有定数成式,伤令分司场员,清查勘正,造册保查。由运司给发循环运簿,令场员将煎出出盐数按日登记,分别半月、一月查核一次,余盐尽归商买,如有伏火愈时、私添盘及展宽地面,偷挖土池等弊,将灶户照贩私盐例治罪,其漏报之分司场员,分别恭处”。同时还规定,如果要更换盘,需交旧换新。 乾隆十年,盐政吉庆以增产淮盐为由,奏明添铸盘角折说“两淮煎向系商人呈明开铸,分卖与灶。兹添盘角,应无论商灶,如有情愿备资自铸者,许其循照往例,官为稽查”。虽说“循照往例,官为稽查”,但事实上是承认了自由铸造。 为此,《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指出允许典卖草荡,意味着灶丁对草荡的使用权由支配权转变为实质上的所有权而允许自铸盘,则意味着私人生产的合法化。 至此,在生产上两淮的生产官煎制才彻底瓦解,民营制确立起来。 官煎制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清政府放松了对灶丁的管理,政府的退步只是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承认既成事实的一些条规。相反,为了保障盐课收入和打击私盐,清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灶丁的管理。 首先规定灶户生产盐斤按国家的计划,在政府和政府所支持的盐商监管下进行,严禁各灶户多煮私卖。政府明令规定“场灶照额煮盐,大使亲验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