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穿同人]我和四爷互穿后_第267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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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四开篇表达了对父亲的想念。

    表示离京城越远,越知道汗阿玛对子女的照料之周全,实乃天下父亲楷模,真是希望人人效仿。

    可惜,天下总有不受教化的人。

    比如陈大壮将四个女儿一起卖出毫无慈父之心,而且他找的牙人是拐卖人口的非法贩子。

    这成了当地的一起引人关注案件。

    经过郑知府的审理,判定陈大壮从无教养女儿,更是违反了大清律中对于卖出子女时需合情合理的法规。

    尽管陈大壮竭力否认与王麻子勾结,但在一伙人贩子落网后,指认陈大壮早就了解牙行做非法生意。

    换句话说,陈大壮主动做了王麻子的从犯,哪怕他卖出的是亲生女儿,但也参与到了非法略卖中。

    这种情况,当然要判刑。

    王麻子等拐卖人口团伙必是死刑。

    陈大壮,杖责八十,牢狱三年。

    因为陈大壮的爹妈不仅知情,也是支持儿子的做法,也属于从犯。杖责五十,牢狱一年。

    至于陈家四姐妹,因为是买卖非法,她们被卖出的这一笔交易自然作废。

    当重回陈家就接到一个不幸的消息,陈大壮及其爹娘受刑后不久 ,伤口感染而高热去世。

    四姐妹自此要相依为命。

    这个消息究竟是不是“不幸”?

    信中,老四没有更多主观表态。

    只说因为陈家姐妹提供了关键线索,有功于缉拿凶犯何义坚、阳春子等人,是予以了她们一笔赏赐。

    在孝期结束后,陈家四姐妹如果愿意也能自立门户,不妨离开伤心地去洞庭湖珍珠养殖地觅一份工。

    康熙读到此处,不认为老四对陈大壮等三人的刑罚中做手脚。

    杖责五十、一百,只要不放水,认认真真打,皮开rou绽后高热死亡是屡见不鲜的。

    接下去,随信而来是对于拐卖行为的法条增加意见,比如着重提了父母不能在孩子十岁之前将其发卖。

    老四不愧是去刑部待过,洋洋洒洒写了好多。一条条法令的增添,写得内容详尽,让康熙也看得头昏。

    但,康熙很快倏然清醒,一行字窜入眼帘。

    「经由石总督全力配合,顺利抓捕潜入武林源山中的分尸案凶犯,将其所盗挖李自成宝藏全数截获」。

    等一下,从哪里冒出来的李自成宝藏?

    刚刚不还在说拐卖案件,以及必须增添不能卖儿女的法律。

    好啊!

    康熙一目十行看完下文,方知老四采取了倒叙的方式。

    先说湖北、湖南两手打击了拐卖团伙,将王麻子为首的一群人尽数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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