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势_【第017章】 新官上任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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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7章】 新官上任 (第1/3页)

    秦时竹果然又熬了个通宵才看完那些公文,虽然内阁还没有正式得到议会的批准,各部总长、次长都还是处于有权无职的地位,但他们迸发出来的工作积极性让秦时竹很是欣慰,这帮人还是有两把刷子的。

    翻开卷宗首先是周学熙的对策,秦时竹心中暗笑,周学熙花10万元放焰火是能耐,现在提出条陈也挺能耐,套用一句俗话就是――既会做人也会办事。周在条陈中指出:“今日理财,须以培养税源为第一义,而培养税源,须以保护产业为第一义”。“财政问题乃一纲要大网,除财政设施外,举凡工业之提倡、金融之调剂、农村之复兴、都市之发展、贸易之推进无一不在考虑之内……若单纯以财政论财政,不敢与闻。”从工商总长的身分出发,他还主张对民营企业采取“提倡保护奖励补助”政策――“余总结20年来所见企业之失败,椎原其故,无国家之助缘故也”。

    这些正对秦时竹的胃口,周学熙的看法和他一样,财政问题固然有其特殊原因,但根本不外乎“开源节流”四字,周学熙身为工商总长,自然该担负起开源重任,仔细观察后,周的思路也挺清晰:

    1、鼓励提倡发明创造,扶植保护幼稚工商业(和现今保护幼稚产业几乎一模一样,可见前人之精明)。要求规定“工艺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及改良者,得呈请专利”,要求明确废除晚清的设厂专利垄断权,使中小资本获得在各业各地自由设厂的条件。秦时竹批示:《专利法》势在必行(以下省略诸如“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动力……”之类的话1000余字),竞争有助于产业发展(再次省略“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之类的话800余字)

    2、鼓励提倡设立公司、规范运作,这同时也是张謇的观点。俩人都强调,创设公司需要法律指导、保护,有法可依(沿用至今),呈请注册亦需明确条件和手续,使公司得以顺利兴办。周学熙感叹道:“自晚清兴办公司20年来,所见诸多企业之失败,盖不可以卒数,推原其故,则由创立之始,乃至于业务进行,在在皆伏有致败之衅,却无法律之导也。将败之际,无法以纠正之,既败之后,又无法以制裁之”。

    当时一般商人呈请注册,往往受到地方官、胥役、劣绅等种种苛勒和留难,张謇虽然贵为状元,亦经其苦痛(周学熙父亲周馥曾任两江总督,周学熙早先经营官办企业,又得袁世凯援助,因而在这层感受上不如张謇深刻),故而写来格外有感情,秦时竹看了,唏嘘不已,北方实业的壮大条件倒是比张謇要好,首先有官督商办这个大“红帽”,后来秦时竹又深得几任总督的信任,官场炙手可热,哪个敢来太岁头上动土?再后来兄弟数人各掌军权,足以威慑不法。秦时竹立即批示:《公司法》、《合同法》和《破产法》作为企业运转、经济交往之关键法律,一定要早日拟定。

    3、策励采矿事业。周学熙认为:晚清农工商部核议的矿务章程,太过重地主之权,“……准业主尽先开采,如业主无力开办,准其以地作股与矿商合股开办”的做法使得业主占有优先权,而欲开矿者难以下手,在利润分配上“……金银钢铁煤等矿所得净利,业主应得十成之二五,国家酌提十成之二五”的分配之法使得矿商净利一半皆为政府和地主占有,欲投资开矿者往往为此裹足不前。今欲兴矿业,必先修正条例:首先要轻地主之权,照顾矿商利益。如开采第一类金银钢铁煤等矿,无论地面业主与非地面业主,凡呈请采矿权在先者,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资格,第二类水晶、石棉、石膏、大理石等矿,地面业主虽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但地面业主声明不愿取得矿业权,或他人提出申请而地主一年以后尚未开工者,得另准他人取得其矿业权;矿区若占用他人之土地,只需给予相当之赔偿金。其次为鼓励开矿,应废除向政府报效之金,代之以合理的矿区税和矿产税,其中矿产税由原来的3%、5%、10%,降为按产地平均市价的2%(逢百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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